首页 > 新闻 > 热点 > 正文

夫妻之间签定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2023-05-30 15:48:09来源:法务网  

戴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6月2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家庭暴力、感情不和(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于2007年4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

此后,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办理了复婚手续。

至2016年5月9日,陈某某与戴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再次离婚,并对两个婚生女儿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19日23时许,戴某某与陈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戴某某脖子和头部受伤。戴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9.4元。因陈某某曾于2005年8月25日向戴某某出具过《保证》,载明:“我,陈某某,从2005年8月25日起以后不以任何理由打妻子戴某某,如有违反我愿赔偿人民币拾万元(100000),该保证有效期50年”。戴某某认为,陈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又于2016年6月19日动手打伤戴某某,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所作出的《保证》,应对戴某某予以赔偿。2016年11月25日,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资料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称其在《保证》中所作的承诺系针对“妻子戴某某”,双方已于2016年5月解除婚姻关系,故2016年6月19日致戴某某受伤一事不适用上述《保证》的约定。同时其认为,发生冲突的时间在离婚后,《保证》所附的条件已落空,保证不发生效力,所对应的有效期也不再适用;本案的案由法院确定为合同纠纷,应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需变更为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戴某某诉请,支付全部10万元,二审综合考虑,金额予以调整为3万元,但仍系支持戴某某的主张。

案件评析:

本案虽是一纸保证书,却涵盖了关于合同纠纷下单方允诺不进行家庭暴力、殴打行为的认定和效力、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

一、关于本案案由、《保证》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保证书》的性质认定,关系着本案的案由、定性和法律适用。陈某某一方倾向于认定为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进而欲论证系涉及到生命、健康的人身性承诺而无效。而一审、二审法院均明确为合同纠纷,对《保证》的效力予以认可。首先,从内容上看,承诺明确、具体,违反该承诺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清晰、可预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从形式上看,该《保证》上仅有承诺人陈某某个人的签名,综合分析,此系陈某某单方为自己的行为设立义务,使相对人戴某某获得权利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单方允诺。

二、关于陈某某是否应付赔偿以及数额的认定。

本案系家暴保证书赔偿纠纷,案件的起因是因侵犯身体权、健康权而导致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证据举证是案件获赔的关键所在。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多方收集证据,包括向公安机关调取三份《报警案件登记表》和《询问笔录》;医院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保证、当事人的日记和网络日志、向妇联的求助信和情况反映等等,并搜集各地案例。

证实陈某某应受到其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保证》中载明“有效期50年”,陈某某致戴某某受伤的行为发生在上述期限内;且从字面文义理解,该《保证》针对的对象系戴某某本人,故此,陈某某应当支付赔偿款。但陈某某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作出的承诺,从本案双方提供的报案材料分析,陈某某是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违反了上述《保证》。最终为平衡双方法益,法院综合考虑就医治疗的实际费用与承诺赔偿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等因素,酌情支持陈某某向戴某某支付的赔偿金额为3万元。

当然,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和律师最终诉争意义并非为了金钱,而是对于个人人格尊严、社会价值观的维护,显然本案已达目的。

建议在遭遇家暴、遇到这类纠纷时,应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保留好证据,以尽可能减少对自身的伤害、获得有效维权,采取本案保证允诺等手段亦不失为一种方式。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标签:

责任编辑:hnmd003

相关阅读

资讯播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