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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将很快落地

2020-09-04 08:10:22来源:经济日报  

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意味着在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需要一定门槛。专家表示,此次会议释放了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信号,预示着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可能很快落地。

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业内人士认为,给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一定门槛,这是其未来能够稳健经营的前提条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型。在此过程中,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勋说。

在缺乏约束的环境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虽快,但积累的风险却给整个金融体系埋下了隐患。王勋表示,行业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导致了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

实施准入管理,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能够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设立市场准入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此次会议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释放了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信号,预示着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规可能很快落地。”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周茂华认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也暴露出一些行业乱象。规范、严把金融控股准入,有利于滤除经营不规范、缺乏资本约束、风控水平不足、投资动机不纯、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违规等投资者,降低跨机构、跨市场风险传染,防范潜在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时,也能够鼓励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回归金融本源,维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走好发展平衡木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

“非金融机构设立金控的原因很多,例如非金融企业通过金融平台,可以让旗下子公司产生协同效应,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企业投资多元化,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可以借助金控平台对接资本市场功能等。”周茂华说,这有可能引发内部治理不规范、风险交叉传染、资本缺乏约束过度加杠杆扩张、股权结构复杂、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等风险。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确立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将会加大金融体系风险。比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较之遭受重创的雷曼、贝尔斯登等业务单一的投资银行,汇丰、花旗等综合性金融集团尽管也遭受了不同程度损失,却表现出了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针对上述风险隐患,央行在去年7月份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征求意见稿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专家认为,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进一步保持创新与稳定的平衡、长期发展与防范短期风险的平衡,仍值得探讨。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对金控公司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保持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平衡,做到既管控短期风险,又着眼长远、不以金融效率和竞争力损失为代价,仍值得进一步探索。此外,在监管边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等监管指标的认定上,还应充分考虑金控公司的具体情况。”王勋表示。(姚 进)

标签: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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