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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决定性力量是什么?

2020-06-23 10:04:12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是证券法颁布实施21年来的第2次全面大修,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至关重要一步。尤其是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删除盈利门槛限制等内容,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伴随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继成立,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建立,开启了行政主导新股发行审批制,遵循“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等规则。尽管1999年推行的新股发行核准制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旨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但实际上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仍未摆脱行政干预色彩,仍然是审核制下的非市场化发行。

如此一来,证券发行市场产生了新股发行“堰塞湖”、新股发行定价难、新股不败、上市公司退市难、发审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了市场各方对发行制度的不确定预期,还使得监管部门长期在本该由市场定价的领域投入了过多精力,难以全身心投入市场监管工作,既没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没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资本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前沿阵地,要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重,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就是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证券发行制度。这是推进证券市场迈向法治化、市场化的过程,是还权于市场的过程,也是监管部门反复强调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调整发行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全面推行注册制,以市场之力“筛选”有发展前景的新股,带有一定“宽进严出”的意味,但绝不等同任何企业均能滥竽充数发行新股融资,更不应理解为注册制推行将“一步到位”或“一蹴而就”。

删除企业盈利门槛限制,更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与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努力在“便利企业融资”和“保护投资者”之间保持平衡。这些基础性制度还包括投资者维权制度、诉讼制度、违法行为处罚制度、退市制度等。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落实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相关规则,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夯实券商风控能力,提高交易所一线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修法效果如何,关键还要看有关机构如何执行,监管部门要拿出决心和毅力真正放权给市场,让新股的市场定价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注册制推行的节奏看,各方既要考虑市场承受能力、防风险要求,稳妥推进其他板块注册制改革,又要特别明确注册制推进的分步到位特性,不同板块、证券品种需要分步、稳妥实施,避免片面追求速度。(周 琳)

标签: 发行新证券的市场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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