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点!江阴银行旗下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票据案新进展:二审败再审胜

2023-05-10 21:35:17来源:澎湃新闻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二审均败诉,被判赔偿损失逾1300万及利息

早在2017年初,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陆续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南通分行、青岛分行、常熟支行起诉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

上述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被告(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原告(恒丰银行多家分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导致原告垫付票款利息。恒丰银行多家分支行分别要求偿付贴现利息、支付垫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赔偿损失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票据纠纷案来看,2018年7月23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损失13544555.31元,以及自票据卖断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00元;3、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 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

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前述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票据中介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信贷部主任均已获刑

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票据纠纷案,仅仅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牵涉的票据纠纷案的“冰山一角”。

在上述票据案中,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信贷部主任王永华和时任行长吴国建起到了关键作用。在2016年年报中,江阴银行曾表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自查发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原告从来没有开展过票据回购业务,并发现原告起诉资料中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存在伪造和私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公章的重大嫌疑。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江阴银行在该银行招股说明书中曾披露称,2015年7月,经该银行内控自查,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前任行长吴国建和业务营销部主任王永华涉嫌接受贿赂并致票据中介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开立同业账户和买卖票据。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宣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显示,2014年7月,票据中介熊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永华和吴国建,后在多次贷款业务往来中,熊某某向吴国建、王永华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的形式提出合伙做票据业务,吴、王二人后同意冒险违规。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宣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不过,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2月披露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票据中介熊廷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熊廷兵退赔宣汉诚民村镇银1.062亿元,对查扣的五枚伪造印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6年7月18日,吴国建、王永华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年,违法所得的赃款30万元、60万元予以没收。

牵涉多起票据纠纷,曾被判赔偿

注册资金仅2000万元的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却在恒丰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的票据业务间频频现身,涉诉金额更是高达数亿元。

江阴银行此前曾披露,该银行控股的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牵涉6宗票据纠纷案,分别为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农商行案、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涉诉总金额3.47亿元。

不过,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赔偿金额随着多起案件的终结而逐渐减少。据江阴银行此前披露,在另一起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票据案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89793716.02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4493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20784元。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江苏省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

2022年4月,江阴银行公告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不服江苏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再审申请。

据江阴银行2022年年报披露,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还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之间有涉票据业务未决诉讼。法院分别判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支付垫付利息68591408.32元、向告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赔偿损失7705766.37元及利息,上诉后二审均被驳回。上述案件目前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抗诉中。

江阴银行称,基于上述诉讼事实及进展,该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与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评估,并基于谨慎性原则累计计提了约2.8亿元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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