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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欺诈成本 勿让“网红带货”监管“留白”

2020-04-30 11:43:43来源:经济参考报  

当前,电商直播风起云涌,在“网红带货”屡屡刷新销售纪录的同时,直播“翻车”也频频发生。据报道,一些消费者反映,部分通过直播购买的商品不仅质量差,还是“三无”产品。还有不少消费者表示,直播购物的售后体验比较差。

网民指出,就丰富电商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而言,直播带货是一种顺应潮流的创新,但部分“网红带货”背后存在不少“坑”,消费者防不胜防,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更好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民“杨玉龙”指出,“网红带货”模式多为商家与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安排“网红”推广产品,经纪公司只与商家约定带货的产品和流程,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并不严。

网民“赵占领”认为,如果主播推荐的商品是自己经营的,出现问题就要以销售方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主播为其他商户带货,那么本质上就构成了一种广告代言行为,其所提供的产品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网民“刘德良”表示,各大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规范平台支付和订单跟踪系统,约束平台商家建立完备的售后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网上巡查机制,建立健全网上“带货”信用体系,在全网开展数据打假行动,抬高欺诈成本。

网民“朱巍”指出,目前,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已有规定,但对短视频这类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暂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可进一步明确各类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的性质、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直播带货领域成为法律空白地带。

标签: 网红带货监管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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