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不能“裸奔”

2021-03-22 15:28:16来源:半月谈  

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在线咨询师……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以新业态形式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已达623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

新就业形态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作为新生事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也遭遇不少现实难题。其中,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问题焦点,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亟待规范。

——劳动关系判定不明晰。新就业形态下,传统服务于单个雇主的劳动者可摆脱层级式的组织网络自由选择雇主,较少受到来自组织的束缚。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属于平等的服务合作关系,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消除了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缴纳社保难度大。目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多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与社会保险,但由于存在申报手续复杂、个人缴纳费用高、最低缴费年限长、异地转移接续关系困难等问题,他们参保意愿严重不足。同时,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大多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强度大,易发生工伤,但他们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难以满足现行工伤保障制度的参保条件。

——过劳问题突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为工作时间的临时性、阶段性,工时与休息难以平衡,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不足,过劳情况普遍,监管难度较大。许多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工作时间几乎接近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两倍,而且还是高强度的劳动。有一些机构为多带货常常延长主播工作时间,开播又多数在晚上,导致相关人员工作强度过大。

——权利救济受限制。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法专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辟的特殊、便捷的权利救济渠道。由于目前社会各界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缺乏清晰界定,司法实务界对此也未达成共识,导致就业各方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法律保障。

新就业形态要快跑,权益保障不能“裸奔”。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等专家认为,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难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尤其是社会保险成本。平台企业之所以采取去劳动关系化的方式用工,一个重要考量是降低用工成本。考虑到平台用工对于吸纳就业的作用,可参照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以社保专项补贴的方式分担一部分平台企业用工成本。

二是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分类区别对待。平台用工确实存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类型的劳动者,对待全日制劳动者应该适用劳动法从严处理,对待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法律应从宽处理。

三是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监察与工会系统的作用。在劳动行政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需充分发挥地方工会的作用,特别是有关产业工会应尽快吸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以掌握他们的整体情况,也为工会代表他们与平台协商谈判争取有利劳动条件奠定基础。

四是加强立法,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险立法。适时修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置于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尽快开展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立法,规定职业伤害保险不单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存在平台用工行为即可纳入保障范畴。(孙好)

标签: 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

责任编辑:hnmd003

相关阅读

资讯播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