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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消息:欧盟新的重型车辆碳排放法规草案文本发布

2023-03-01 13:38:08来源:车合规CVRegs  

麦唐车合规在2023年2月13日刊登微信稿

《欧盟2023年—2024年重点汽车法规制定工作》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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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别提到:欧盟在2021年--2022年基本完成对轿车和轻型商用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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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法规的修订(即对原法规EU 2019/631的修订)后,欧盟2023年—202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对中重型车辆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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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和油耗法规进行修订和加严了,按照欧盟的工作进程,负责法规文本制定起草工作的欧盟委员会有望在2023年2月中旬首先拿出法规(EU) 2019/1242的修订本草案文本。

就在该微信稿发布的第二天(算上中欧之间的时差,也可以说是第三天),2023年2月14日,欧盟委员会按照既定的计划,如期发布新的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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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技术法规草案文本,该法规草案的全称为:《就强化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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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性能指标和报告义务修订法规(EU)2019/1242并撤销法规(EU)2018/956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从该法规草案的名称上,就表达了几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点,即:

该法规修订本是对中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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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原法规(EU) 2019/1242的修订,旨在加严(强化)原有的中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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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性能指标;


该法规修订本同时还包括中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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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数据报告的要求和义务,并撤销原有的一项欧盟法规(EU) 2018/956,该法规即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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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和油耗的监测(监控)和报告法规,由此可知新的法规修订本不仅修订原法规(EU) 2019/1242,同时也将(EU) 2019/1242和EU) 2018/956两个法规合二为一;


该法规修订本为欧盟的议会和理事会,因此按照欧盟的技术法规审批流程,需要履行极为复杂、漫长的讨论、审议、表决流程,需要欧盟议会、理事会、委员会三方达成一致,才能最终批准发布。


新发布的法规(EU) 2019/1242的修订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将欧盟原法规(EU) 2019/1242的适用范围从中重卡车辆扩展到其它的中重型车辆,包括中重型客车车辆;

进一步加严原法规(EU) 2019/1242中对中重型车辆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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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要求与2019年的排放水平相比,要求2030年---2040年分阶段降低车辆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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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平:

自2030开始,要求中重型车辆的CO2排放下降45%;

自2035年开始,要求中重型车辆的CO2排放下降65%;

自2040年开始,要求中重型车辆的CO2排放下降90%。

对中重型车辆的0排放车辆(电动车辆和氢燃料车辆)要求,主要规定自2030年开始,所有新的城市客车必须是0排放车辆。


从上述法规修订本的主要技术内容来看,未来2030年—2040年时间段,欧盟中重型车辆CO2排放的削减幅度逐渐加严,其中2030年开始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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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与原法规(EU) 2019/1242相比,从原规定的到2030年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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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30%的指标,扩大到下降45%,而自2035年和2040年,该指标则分别进一步加严到下降65%和90%。因此如果不向市场投放相应比例的0排放车辆,企业是很难达到法规规定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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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指标要求的。

图1所示为欧盟中重型商用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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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法规(EU) 2019/1242规定的原有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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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目标值(要求到2025年,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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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15%,到2030年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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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30%),以及此次新发布的(EU) 2019/1242修订本规定的中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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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目标值。

图1 欧盟中重型商用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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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法规(EU) 2019/1242以及新的修订本规定的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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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目标值

按照欧洲汽车工业协会(ACEA)的计算,2030年要达到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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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45%削减的目标,则欧盟道路上运行的0排放载货车(卡车)至少应达到40万辆,且每年新注册的0排放载货车(卡车)的数量至少为10万辆。为了保证如此数量的0排放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行,至少需要5万个载货车(卡车)适用的公共充电站,且其中3.5万个充电站应为高性能充电站,即大功率充电系统,或兆瓦级充电系统(Megawatt Charging System, MCS)。此外,还另外需要700个加氢站。

图2所示为ACEA拟定的中重型商用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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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程度(分别为削减30%、40%、50%)对应欧盟道路上运行的0排放车辆(纯电动车辆BEV和燃料电池车辆FCEV)最低数量,以及对充电站和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数量的要求。

图2 欧盟中重型商用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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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削减程度与对应的0排放车辆数量和基础设施数量之间关系

此外,法规(EU) 2019/1242新的修订本也规定了某些车辆和企业可以豁免满足法规,主要包括如下企业和车辆类别:

小批量车辆生产企业;

用于矿业、林业和农业目的的车辆;

其设计和结构用于军队的车辆,以及履带式车辆;

其设计和结构或改造以用于民防、消防,以及用于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军队,或用于紧

急医疗的车辆;


各种专用作业车辆,诸如垃圾车、起重车、工程作业车辆等。

对生产上述车辆的企业,在计算企业的平均特定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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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值时,上述车辆不计算在内。

图3所示为法规(EU) 2019/1242新的修订本中企业平均特定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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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值的计算公式:

图3 法规(EU) 2019/1242新的修订本中企业平均特定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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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值的计算公式

由于微信稿篇幅有限,只能对欧盟新发布的中重型车辆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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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法规(EU) 2019/1242的修订本一些关键的信息点进行介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欧盟对中重型车辆,包括载货车和客车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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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平的不断加严,未来极为利好包括电动车辆和燃料电池车辆在内的新能源车辆在欧盟市场的推广和布局。目前我国的新能源轿车产品已开始在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汽车市场的拓展中,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于中重型车辆,我国也应牢牢把握历史机遇,根据海外市场节能减排法规指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充分利用我国电动车辆和电池等零部件产品的先发优势,积极准备适销对路的产品,努力拓展包括欧盟在内的海外市场。

标签: 电动车辆 性能指标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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